問:這是一個用工程量清單報價形成的總價合同,其中肯定存在不平衡報價,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于報價過低的項目沒有按圖施工,比如一個單價為200元的項目,投標人只報價了50元,由于報價過低,施工單位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未按圖施工此項目,問題中的疑問是,如果建設單位沒有讓施工單位承擔修復、返工的責任,那么結算時對于這一項未施工的項目應當如何扣減金額?是應該按照投標價50元扣減還是應該按照市場價200元扣減?
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規(guī)定,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范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根據這個條款,會容易陷入一個誤區(qū),認為由于單價合同中的綜合單價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施工單位未實際施工該項目就應該按照投標價來扣減。但是,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6.2.1條規(guī)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下列情形,屬于承包人違約:……
(3)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發(fā)生除本項第(7)目約定以外的其他違約情況時,監(jiān)理人可向承包人發(fā)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改正。所以,施工單位未按圖施工的行為屬于違約行為。
《民法典》第781條規(guī)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于施工單位未按圖施工的違約責任,建設單位可以要求減少報酬和賠償損失?!睹穹ǖ洹返?84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法律規(guī)定施工單位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同時還不能違反關于違約者不受益的原則。
施工單位如果完整履行合同義務,完成低報價項目,建設單位原本應該獲得的利益在施工單位違約后應當得到賠償,對建設單位來說,該施工單位的低報價項目的市場價和投標價的差額就是預期可得利益,施工單位未按圖施工時應該按照市場價進行扣減相應工程價款.
疫情期間有一個項目的施工單位進場后,由于甲方的領導對該施工單位不滿意又不想自己違約,于是在施工單位到達施工現場后,對現場的用水用電以及各種情況百般阻撓,最終施工單位主動撤場了.之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主張在現場的停工損失,建設單位反訴施工單位要求賠償合同履行后的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因為原合同約定大概100天能夠完成施工,但因施工單位入場后未施工耽誤了原本的施工時間,導致工期延長,建設單位主張因施工單位違約導致工期延長的損失,并且還要求施工單位賠償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最后法院也支持了建設單位的主張,判決施工單位賠償了較大的數額的費用。
總結來說,施工單位沒有按圖施工,對清單中報價較低的項目不予施工的行為屬于違約行為,最后結算時應該按照市場價扣除該項目的工程價款,其中市場價與投標價的差額是屬于守約方的預期可得利益。